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0-07-11 淮安装修公司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原则。第三条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除涉及国家密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和人员;(二)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三)执法范围与权限;(四)执法程序;(五)咨询及投诉;(六)其它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信息。第四条公示的载体,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行政执法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为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公示方式为辅,公示相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发布。第五条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公示的审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由本局职能科所提出内容文本,并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本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公示。第七条公示的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应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的公平公正。第八条公示的解答,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公示内容要求解释、说明的,由本局相关业务科所依法做好解答工作。第九条本制度由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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