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打架吃亏父亲上门复仇
2020-08-08 淮安装修公司
儿子打架“吃亏” 父亲上门“复仇”
王元铮 黄醒勋 孩子因琐事发生矛盾在学校打架,被打孩子的父亲为了给自己孩子出气,帮忙打伤同学被判赔。日前,藤县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黄鸿与莫品系同学关系。2010年9月16日晚自习后,黄鸿与莫品在学校饭堂吃夜宵时因琐事发生冲突。事后,莫品为泄愤,打了黄鸿几耳光。黄鸿被打后不服气,于次日放学后纠集几个小混混对莫品进行了报复。 同月19日,莫品将挨打一事告知其父莫县,莫县听后愤愤不平,父子二人便一同上门找黄鸿算账,并将黄鸿殴打至面部软组织挫伤。随后,黄鸿被送往古龙镇卫生院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25元,并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于次日到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做了磁共振检查,花费检查费400元、交通费147元、住宿费210元。同年12月9日,黄鸿的家人将莫家父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65.5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孩子之间发生纠纷,家长应采取正当方法予以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其行为给孩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莫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判决莫县赔偿黄鸿医疗费等900余元。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侵权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监护人尽到监护的,可以减轻其侵权。 本案中,黄鸿与莫品之间的矛盾冲突并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莫县作为莫品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本应以正确的态度和适当的方法加以引导和教育,并与黄鸿监护人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妥善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但莫县不是理性地对待,而是为泄愤而打伤黄鸿,未尽到应有的监护,根据《侵权法》第32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法院遂判决莫品赔偿黄鸿医疗费等9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