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网络传播权再起纠纷吗

2022-01-10 淮安装修公司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 酷我音乐 擅播《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纠纷,原告以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诉请酷我公司停止播放,并就擅播第一季、第三季分别赔偿50万元。

这也被业界理解为“换电为主”的电动车发展模式尚未得到中央的认可。 快乐阳光公司诉称,《我是歌手》是一场歌唱真人秀节目,第一季于201 年1月18日起于湖南卫视每周五晚播出,共计1 期,总播放量累计接近7亿次,微博热门话题突破1亿次,百度指数搜索显示,用户关注度、媒体关注度分别达到120万、4000万,创下同类型节目新记录。第三季于2015年1月2日晚播出,首播收视率即超越前两季,居全国第一,领跑周五晚综艺档。

快乐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合法授权取得《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信息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且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酷我公司未经快乐阳光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 酷我音乐 播放器上提供《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视频内容,可以使用户观看。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专有独占性信息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其公司对该作品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因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酷我公司停止播放,并就擅播第一季、第三季分别赔偿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系北京海淀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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