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合同物业

2022-02-16 淮安装修公司

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德甲超级黑马完成不可思议蜕变 积分超拜仁不轻言夺冠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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