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3年维权获终身伤残津贴

2020-08-04 淮安装修公司

农民工3年维权获终身伤残津贴

凤山县金牙乡猛干村农民工骆某,在位于南丹县境内的广西某矿业公司采矿作业时,被飞起的石子击中右眼致失明。近日,经过3年艰难维权,骆某终于从南丹县法院领取到被执行人广西某矿业公司给付款项12.3万元,并自今年5月起,由矿业公司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护理费2352.1元至终身。

骆某自幼右眼正常,左眼失明,但能正常劳动生活。2006年4月,骆某来到位于南丹境内的广西某矿业公司,先后从事井下出方、掘进、采矿等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2009年3月24日的一次采矿作业中,骆某不幸被飞起的石子击中右眼,经多家医院治疗,右眼视力仅为0.05,接近失明。住院治疗期间,矿业公司支付骆某的医疗费用。伤愈出院后,骆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获得赔偿,遂向矿业公司所在地南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工伤认定,后又向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骆某二级伤残。矿业公司不服鉴定结论,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结果认定骆某劳动能力为伤残等级三级,部分护理依赖。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2010年3月,骆某向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部分支持了骆某的仲裁请求。接到裁决书后,骆某和矿业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南丹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法院一审和二审,2011年12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留骆某与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矿业公司支付骆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自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骆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至终身,并承担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和鉴定费。

判决生效后,因矿业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骆某于今年3月21日向南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4月9日至14日,被执行人先后给付骆某判决款项12.3万元。6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除已支付判决款项外,自今年5月起,由矿业公司通过第三人南丹县另一矿业公司每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2352.1元给骆某至其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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