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惠停车场丢车我找谁赔

2020-09-13 淮安装修公司

停车场丢车 我找谁赔?

导报讯 ( 陈捷)一夜之间,莲岳路一临时停车场内两辆“本田雅阁”轿车不翼而飞。近日,两位车主相继将停车场告上法庭,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 2005年9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曾先生要出门,到小区停车场取车时发现他新买的雅阁不见了! 发现车辆被盗后,曾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破案。虽然曾先生的车有办理保险,失窃可理赔,但保险公司免赔率为21%,赔偿数额只有15万多元,与他买车的花费相比,少了10万多元。此外,他买车支出的2万多元购置税也不能获赔。 曾先生报案后才知道,当天晚上这个停车场一共丢了两辆“本田雅阁”——另一位车主是小区业主洪先生,也和他一样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即保险公司免责的21%赔率范围内的损失。 据曾先生说,平时小区停车管理并没有问题,但丢车当天,因雀巢本次部分奶制品价格提高了5%至30%。看管停车场的一位门卫请假,临时请来一位年轻人看管,没想到当夜就发生了丢车。 失窃发生了,曾先生与洪先生曾向停车场要求赔偿,停车场老板主动表示愿意为他们减免未来几年的停车费,但两位失主对此不满意,他们起诉到思明区法院,要求停车场赔偿每人10余万元。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停车场究竟要不要承担赔偿,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车主须凭保管票据索赔

车丢了,停车场要赔吗?由于法律未明确约定,这一问题至今也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可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保管关系,二是租赁关系,第三是混合关系,即车主交的停车费既含保管费,又含场地租赁费。 在一般情况下车主作为消费者在停车缴费时,既希望得到停车位的合法使用权,也希望自己的车得到适当的看管,避免划痕或被盗,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都应当认定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存在保管和场地租赁混合关系,除非停车场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如目前厦门许多停车场停车发票背面都印有“本收费为场地租金,不含保管费”的说明。 另外,林志铭还提醒说,车主停车时,首先要索取车辆保管凭证并保管好。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借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证件来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是否为有偿等事实。 其次,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到被盗现场侦查并出示证明材料。而有些停车场则不愿提供类似证明,这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公安机关去现场侦查,将有关事实记录下来,作为追偿的证明。 导报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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