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

2020-08-26 淮安装修公司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环罚〔2019〕5号)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环罚〔2019〕5号 镇远县水务局: 社会信用代码:N 地址:黔东南州镇远县政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常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经调查,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和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镇远县青溪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出水排放口2018年9月11日至21日出水口COD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进行有数据异常及缺失记录,但在日巡检台账上该时段记录COD监测设备状态记录为正常,不能真实反映分析仪运行情况;以及排放口数采仪对流量因子设置数值传输上限,为13.88L/s,该厂实际出水量大于13.88L/s,该设置导致一段时间内该厂持续向环保部门监控平台传输固定不变的排放口流量数值,不能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镇远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镇远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如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细炳复印件1份、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运营员杨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镇远县青溪污水处理厂临时工邰邦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工刘振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3.2018年11月1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18年11月14日对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运营员杨凯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1月14日对镇远县青溪污水处理厂临时工邰邦国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1月14日对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副经理吴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2018年11月21日对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工刘振飞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11月21日对镇远县水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吴杰副经理吴杰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2019年2月26日对对镇远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镇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暨农村村寨提升工程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镇府专议[2018]6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7.《关于贵州黔东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黔环函[2016]394号);8.镇远县青溪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系统设备合同书1份;9.镇远县青溪镇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系统设备(进水口)合同书1份;10.镇远县青溪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氨氮分析仪《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及缺失标示和补充记录表(七)》1份、镇远县青溪镇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分析仪《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及缺失标示和补充记录表(七)》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11.镇远县青溪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9月11日至18日《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巡检表(一)》,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12.镇远县青溪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7月10日至11月1日部分《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表》,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13在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借开放平台增收的同时.现场检查相关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1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曹巍、刘雄及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殷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属于我州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第二款“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东南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保证监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凯里州府路支行 帐 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1日

天津哪里有卖复方鳖甲软肝片
婴儿有点拉肚子
鹤壁哪里能治疗白癜风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