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宣传册与实际房子不一致业主与开发商两上法

2020-09-20 淮安装修公司

宣传册与实际房子不一致 业主与开发商两上法庭

广西-南国早报南宁讯(刘治理通讯员何珊)在开发商的宣传画册和房屋模型上,叶先生房子旁的商铺只有一层高。可是房子建起来了,商铺却高至3层,如此一来,住3楼的叶先生本以为朝西开的窗户却朝北。叶先生起诉开发商违约败诉后,又向南宁市检察院提起抗诉,10月1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再审此案。  案由:  窗口究竟开向那边?  2003年10月,叶先生2013年5月在南宁市大学路瑞士花园翠湖苑购得一套房子,该楼盘为东洋集团(南宁)成片土地开发公司开发。买房时,叶先生见宣传册和售楼部的房屋模型显示,他所在的楼盘与另一栋之间有个一层高的商铺,因为他的房子在3楼,不会影响他家的视线,而且有一边窗户开向西边,视野很开阔。叶先生没有多想,就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交房时,叶先生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所宣传的那样施工,两楼之间的商铺建了3层,由此,这套房子的那扇窗开向了北边。叶而且坦承“这两天人特别多先生还发现,原来开发商承诺的白铝(合金)、白玻(璃)的推拉窗,也变成了绿铝、绿玻的。这一切都和他预想的情形相去甚远。他认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原城北区法院。  一审:  请求赔偿未获支持  因为窗户改变了朝向,影响室内采光、通风等,随之而来的是电器使用频率增多,家庭能耗增加。所以,叶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他4.8万元的损失,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规格更换白铝窗。  法院当时查明,在叶先生签订的合同里,开发商已经在附件上说明了以上3处变动。叶先生当时也签字和盖了指印,说明同意合同里的约定。另外,宣传画册上也载明所有图纸或尺寸以当地城建部门审批为准,并注明:为保障购楼者自身利益,应小心审视,询问或通过其他方法,查究有关本售楼说明书或价目表内资料的准确性;该资料只提供参考之用。  法院认为,宣传画册只能算是邀约,而且里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经有关部门查实,绿铝、绿玻的推拉窗比先前约定的窗子贵且质量好,不能算是违约。综上,法院驳回了叶先生的诉讼请求。  再审:  旁听市民得到启发  叶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遂找到新证据,向南宁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查机关认真调查后,支持叶先生的抗诉请求,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开发商所建房屋与规划审批的图纸不符,属于未按图纸施工或修改图纸,这一行为未告知申诉人叶先生,也未与之协商。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原审法院擅自更改申诉人的诉请为损害赔偿,而事实上申诉人的诉请与损害赔偿无关。  法庭上,叶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一份该楼盘的规划审批图纸,上面显示叶先生的窗户应该朝向西边。但开发商方辩称,该图纸并不是最终的方案,而且是他们与规划部门之间的事情。叶先生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的宣传画册与实际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对方辩称,他们的画册上印有注意事项,而且此事以合同为准。叶先生既然签字,就证明其同意了合同上的约定。  双方一番唇枪舌剑,最后都不同意调解,法院表示会择日宣判。  这虽是一起小官司,但参与旁听的市民却觉得受益匪浅。一市民说,当开发商指着宣传画册上一个角落的几行小字,说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他就在心里默默地想,以后不管买什么,一定要看仔细问仔细。对方还说:叶先生当时要是仔细看一下合同就好了。